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山东 济南 |
联系卖家: | 刘律师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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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确定之日起计算。
山东辩护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人民、中级人民工作,律师辩护十余年,有***的、民商事审判经验、、民商事代理经验,在、、拥有良好的广泛的系统人际关系。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分子,在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山东辩护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原在省人民、中级人民工作,律师辩护十余年,有***的、民商事审判经验、、民商事代理经验,在、、拥有良好的广泛的系统人际。主要从事山东省人民二审、再审案件的辩护、民事、商事案件的代理,特别是死刑辩护,及17个地市中级人民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辩护,民事、商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代理。专注于侵身,济南出名律师,财产,妨害社会秩序,金融、经济、职务、企业高管等领域的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产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事纠纷等案件的代理。已承办了国内及山东省内2000余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的财产。
在、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山东辩护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原在省人民、中级人民工作,律师辩护十余年,有***的、民商事审判经验、、民商事代理经验,在、、拥有良好的广泛的系统人际关系。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和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