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山东 济南 |
联系卖家: | 刘律师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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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律师收费标准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山东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院、市中院工作,律师***代理十余年,有丰富的的***、民商事审判经验、***、民商事代理经验,完全有能力处理等***机关案件。山东***律师网址:。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山东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院、市中院工作,律师***代理十余年,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民商事代理经验,完全有能力处理等***机关案件。。主要从事山东省高院民事、商事、***二审上诉案件的***代理及***辩护,民事、商事、***再审案件的***代理,及17个地市中院民事、商事、***案件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代理案件的***代理及***辩护;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执行等案件的***代理、***案件的***辩护。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山东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院、市中院工作,律师***代理十余年,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民商事代理经验,完全有能力处理等***机关案件。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